申请人:鸿泰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0911号“KOMO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7940号“KOSMOS”商标、第9325405号“KADEER”商标、第6123009号“康辉KANGHUI”商标、第1421430号“卡尔丹顿KALTEND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