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10683号“LIER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IERAC 74810683

阅读:58586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生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曼卡伦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74810683号“LIER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068472号“LIERAC”商标、国际注册第108242…

  申请人:原生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曼卡伦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74810683号“LIER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068472号“LIERAC”商标、国际注册第1082426号“LIERAC PARI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法国知名的化妆品、医美产品公司,在先在中国注册多件“LIERAC”、“丽蕾克”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其极高显著特征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明显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被申请人具有模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及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

  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4、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摘译;

  5、百度百科介绍;

  6、引证商标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及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粉扑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或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74790819号“SONIA KASHUK”商标、第77162018号“丽蕾克”商标、第17779824号“ZOEVA”商标、第18774228号“蓝酷 LACURA”商标、第28481612号“MYKITC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其名下多件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粉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首先,争议商标“LIERAC”与引证商标一“LIERAC”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LIERAC”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4790819号“SONIA KASHUK”商标、第77162018号“丽蕾克”商标、第17779824号“ZOEVA”商标、第18774228号“蓝酷 LACURA”商标、第28481612号“MYKITC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作为一家化妆用具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化妆用品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谓善意,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4810683号“LIER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IERAC 748106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7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