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708041号“V 胜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 胜捷 79708041

阅读:106010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8041号“V 胜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79454号“胜捷”商标、第13109891号“胜捷 SZ及图”商标、第13108767号“胜捷 SZ及图”商…

  申请人:广州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8041号“V 胜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79454号“胜捷”商标、第13109891号“胜捷 SZ及图”商标、第13108767号“胜捷 SZ及图”商标、第6114575号“捷胜”商标、第17629956号“捷胜”商标、第13567583号“捷胜 JS及图”商标、第19575365号“粤胜捷”商标、第3238505号“SENJE及图”商标、第3238503号“SENJE及图”商标、第35190460号“V及图”商标、第4471899号“V”商标、第4022524号“V及图”商标、第35190457号“V及图”商标、第35190461号“威腾 V及图”商标、第4800865号“威腾 V及图”商标、第77337403号“威迪欧 VIDEO”商标、第71208804号“V及图”商标、第71205807号“V及图”商标、第71206116号“威腾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九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有在先民事诉讼判决申请人胜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六、十九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公司官网介绍页面、所获荣誉、相关公司网络查询资料、民事诉讼裁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十六和引证商标十九的商标流程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九处于驳回复审中,现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威腾 V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威腾 V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威迪欧 VIDEO”商标、引证商标十九“威腾V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十七、十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均含文字“胜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所含文字“捷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SENJE及图”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七、十八均含“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十七、十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十七、十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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