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贰壹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承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38637号“烧食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烧食佳”使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