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贝特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63259738号“TWEETYBI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2906号“TWEETY及图”商标、第43138836号“TWEETY及图”商标、第1461170号“崔弟”商标、第27964483号“崔弟”商标、第13431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崔第”是申请人动画作品的知名角色形象,也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3、被申请人大量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或在先权利,并对外出售,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的公司介绍及相关翻译;
2、时光网、搜狐网报道文章;
3、申请人出品的动画作品相关介绍;
4、网络搜索页面;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6、作品登记证书;
7、天猫、亚马逊网上销售页面;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0、被申请人在路标网出售商标信息页面;
11、被申请人抄袭品牌及在先权利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小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TWEETYBIRD”、“TWEETY”与“崔弟”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TWEETYBIRD”与引证商标三、四“崔弟”对应的英文“TWEETYBIRD”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该角色名称基于卡通角色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当该知名角色名称已经在衍生商品上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其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已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获得充分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其主张的知名角色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8类衍生商品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