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维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嘉年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92577号“维全家居 WEC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0101号、第8860747号、第6152079号、第8849374号、第20769767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