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4158号“方天桌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传感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3762号“方天电立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为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7135号“方天软件及图”商标、第64266988号“方天名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传感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传感器;电子芯片”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