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70708号“老百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百味及图 66770708

阅读:31394 2025-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景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0708号“老百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7542号商标、第35181178号商标、第47781548号商标、第13109245号商标、第443182…

  申请人:刘景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0708号“老百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7542号商标、第35181178号商标、第47781548号商标、第13109245号商标、第44318216号商标、第48564493号商标、第48564180号商标、第64833889号商标、第65195128号商标、第66242715号商标、第5344831号商标、第558462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至十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中被驳回,待引证商标六至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在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在指定使用的“鱼翅”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七至十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干食用菌、鱼翅、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定的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续展结果确认后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蔬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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