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国梦御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94011号“神禾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80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46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申请人公司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水产养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医院; 医疗设备出租”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