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九耕未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33201号“熊猫雪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693490号“熊猫大世界 PANDA WORLD”商标、第41221416号“熊猫与世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经营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熊猫雪世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熊猫大世界”商标、引证商标二“熊猫与世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