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平建阳区哈喽邻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35603号“哈喽邻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7572号“饭菜宝及图”商标、第23439055A号“菜宝宝 快洁鲜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如第21605803号“邻居能源”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宣传活动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未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哈喽邻居”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