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强启大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51622号“强启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名称“深圳市强启大师实业有限公司”独创设计而来。其含义与实际指定使用的商品无直接关联,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产品包装图片、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强启大师”构成,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