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晓琳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78160号“六月代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2083号、第20772742号、第28821679号、第30782713号、第15522283号、第36790712号、第42759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在构成元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68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驳回复审发文结束阶段,引证商标八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宣传海报、电商和小程序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六月代播”与引证商标一“六月珠宝”、引证商标二“六月珠宝 JUNE JEWELRY JJ”、引证商标三“六月食铺”、引证商标五“六月乌鱼及图”、引证商标六“六月楼LIUYUELOU”、引证商标七“陆月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