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74744号“茶食贝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食贝香 81174744

阅读:95869 2025-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家庄金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74744号“茶食贝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可以作为…

  申请人:石家庄金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74744号“茶食贝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蜂蜜”等商品上在先已有大量包含“茶”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茶食”百度百科词条;2、相关判决书;3、第30类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的含“茶”的商标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茶食贝香”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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