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联万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77124号“九瓦JIU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的常见表达形式,其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