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可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87721号“晶合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6778号、第12026812号、第12026872号商标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