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铭尧一二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76034号“120 医考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4054号“I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 教育研究;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120 医考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我国通用急救服务号码“120”,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