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东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静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17164号“康立普 CANLI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775559号“康乐莱 CANLIKE”商标、第82062672号“开能严选 CANLIFE”商标、第9386045号“GANP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