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承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15634号“ROSE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30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6619149号“壹家游 ONE FAMILY TOURISM及图”商标、第45572172号“兰煜LANYU及图”商标、第11719281号“通威鱼 TONGWEI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