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44319号“雄狮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雄狮天下 57144319

阅读:156690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雄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策鉴管理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7144319号“雄狮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63893号“雄狮山庄 LION VILLA HOTEL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苏州雄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策鉴管理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7144319号“雄狮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63893号“雄狮山庄 LION VILLA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将“雄狮”用作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自其2002年成立以来,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共同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雄狮”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详情;2、申请人及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说明;3、宣传物料图片;4、住宿费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审理之时为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申请人及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说明显示,申请人及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海军,申请人为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申请人与苏州雄狮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最终控股人同属于陆海军。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及最终控股人相同,为关联公司,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雄狮天下”与引证商标“雄狮山庄 LION VILLA HOTEL及图”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雄狮”,在文字构成、呼叫、指向对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雄狮”字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寄养”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7144319号“雄狮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雄狮天下 571443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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