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24296号“云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4751号“云吞跨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第78779534号“吞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2类服务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