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HWEIZ TOURISMUS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3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已经出具授权书,批准申请人在中国将申请商标图形注册为商标。瑞士政府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图形与瑞士国旗几乎完全相同,呈现的含义是瑞士,且仅指向瑞士。瑞士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源地,国际红十字会选择白底红十字的图案作为其标志正是为了向瑞士国旗致敬。本案申请人“瑞士国家旅游局”作为瑞士政府部门之一,理应被允许使用与其国旗近似的标志。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16类复审商品、第35、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概况介绍、百度百科对瑞士国旗的介绍、国际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关于红十字会及其标志由来的介绍、百度百科上关于红十字的介绍、经公证和海牙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出具的授权书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瑞士国旗近似,但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即可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类复审商品、第35、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