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31857号“LY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507043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