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百梵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9044号“百梵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20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核准,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