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红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北辰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98974号“翌学灵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灵境”并非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积极正向影响,不会对宗教感情、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灵境”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近似,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