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新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59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55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专利和专利申请领域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