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非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7469号“威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2603号“酷威”商标、第73481945号“威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威酷”与引证商标二“威酷斯”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发动机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润滑油、发动机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蜡(原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发动机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