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5133号“蹬蹬蹬 HI D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蹬”字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艺术发挥。“蹬蹬蹬HIDENG”系申请人官宣定档的综艺节目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若不予初审公告将给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此外,已有诸多类似情形商品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在先类似案件信息、部分荣誉证书、视频网站点击量排名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蹬”,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相比较,缺少笔划或笔划错误,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对我国文化教育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