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80926号“全嘉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嘉桶 79080926

阅读:171857 2025-09-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80926号“全嘉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3664号“全家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申请人: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80926号“全嘉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3664号“全家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三决定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嘉桶”,与引证商标“全家桶”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印象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寻找潜在目标客户;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寻找潜在目标客户;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9080926号“全嘉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嘉桶 790809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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