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1098号“QUIKSIL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3522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第6644405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或裁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59512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