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徕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玄成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664398号“EYEPONY 屿系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南京徕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696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