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4614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14371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73806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73806A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212714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前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