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121414H号“BLACK CU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 CUBE G1121414H

阅读:76810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C. STRATEGY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21414H号“BLACK 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没有任何宗教含义。实践中有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在包括第35类获准注册…

  申请人:B.C. STRATEGY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21414H号“BLACK 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没有任何宗教含义。实践中有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在包括第35类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还在欧盟和英国等十多个国家获注册,这说明申请商标没有任何不良的宗教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LACK CUBE”(译为“黑色立方体”),即克尔白,是位于圣城麦加的禁寺中心,为伊斯兰教的圣地,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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