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19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3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新一代汽车品牌标识,为申请人自创,非行业通用图形,也不存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客户群体,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与本案类似的驳回复审决定、产品简介、百度百科、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