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星纪魅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6667号“星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60227号“魅星”商标、第16924935号“魅星MEIXING”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