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23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94599号“FIREBALL及图”商标、第82197257号、第18298467号、第81890431号图形商标、第28926660号“WHOLE FAMILY及图”商标、第19024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已发驳回通知,申请人即将对本案引证商标三、五、六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前述引标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新一代汽车品牌标识,为申请人自创,非行业通用图形,也不存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客户群体,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与本案类似的驳回复审决定、产品简介、百度百科、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其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五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六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