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56106号“开放麒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放麒麟 80456106

阅读:140975 2025-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6106号“开放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47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6676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不应构…

  申请人: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6106号“开放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47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6676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不应构成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整体是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理解为与服务的内容或技术有关,没有欺骗性。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奖项及媒体报道、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核准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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