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拉创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9638号《关于第71326758号“e essence Lash WITH OUT LIMI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75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5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第60112625号、第600952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已经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根据上述新出现的事实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