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卡尔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603736号“BEKA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841号“贝卡尔特 BEKAERT”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2025年3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832号“BEKAERT”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贝卡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