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57773号“MOOR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1411号图形商标、第12754413号“柏菲雅 BOFEYA及图”商标、第8075333号“雷蒂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9、1937、1938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4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4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