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AMNG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6650H号“Beam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72666号“beam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9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6736号图形商标、第64003601号图形商标、第7950119号“NSYS及图”商标、第14031871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4948号“企业空间及图”商标、第12916734号图形商标、第16831711号“漫际者及图”商标、第19401501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复审商品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