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87394号“荣耀G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44号、第67582298号、第45589213号、第15874564号、第5680425号、第79529148号、第3763789号、第12873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告解散。申请商标是“荣耀”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荣耀”“HONOR”品牌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荣耀GT是荣耀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的手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为消费者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联系。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关于“荣耀GT”的介绍及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传感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