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医疗股份公司(原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0543号“虚拟座舱sy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西门子医疗股份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2312501号“syn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部分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控制医疗设备的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