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91136号“FIELDNET BY LIND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ELDNET BY LINDSAY 81791136

阅读:153064 2025-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91136号“FIELDNET BY LIND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34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林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91136号“FIELDNET BY LIND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34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7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最终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的包含“FIELD”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FIELD”,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81791136号“FIELDNET BY LIND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ELDNET BY LINDSAY 817911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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