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拉维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07349号“HY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8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84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