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小少亨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蜂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76495号“MeM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9735号“MEM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13日第193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