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旺好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6383号“竹晚Zhu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28466249号“图形”商标、第28472912号“川云酸菜面及图”商标、第10389805号“图形”商标、第103897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人。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