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60990号“畅读剧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畅读剧制 80060990

阅读:170847 2025-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帮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0990号“畅读剧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8631号“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仅…

  申请人: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帮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0990号“畅读剧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8631号“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及其所有人资料、申请人企业介绍、网络介绍、荣誉资料、其他商标资料、推广资料、参与活动资料、有关协议及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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