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61945号“东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州及图 83461945

阅读:97901 2025-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沧州东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诺鼎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61945号“东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69142号“图形”商标、第53119241号“图形”商标、第53910585号“东州…

  申请人:沧州东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诺鼎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61945号“东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69142号“图形”商标、第53119241号“图形”商标、第53910585号“东州智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升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本文《关于第83461945号“东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州及图 834619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5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