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9652号“昆仑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457号“昆仑KUNLUN及图”商标、第3278210号“昆仑”商标、第4380374号“昆仑”商标、第3584449号“昆仑”商标、第5514981号“昆仑”商标、第14472091号“昆仑领航”商标、第33782575号“昆仑润滑”商标、第57403182号“昆仑能源”商标、第57403194号“昆仑燃气”商标、第63540223号“昆仑布电”商标、第3584448号“鲲仑”商标、第3584446号“仑昆”商标、第33954107号“昆仑油”商标、第39635861号“昆仑浙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十三、十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相同,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蜡烛、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蜡烛、工业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